(2015)菏牡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永旗与山东中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旗,山东中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张永旗。委托代理人:郭长青,农民。被告:山东中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继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孝铎,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旗与被告山东中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旗负担。审判员 程相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