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进桂与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桂,农民。被执行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锦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进桂与被执行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苏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86.9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5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治疗费1323.8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进桂治疗费50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4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扣划措施,并实际交付。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新纪元智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已更改,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地。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769.81元,已执行到位13400元,未执行到位72369.81元,执行费1187元未缴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有银行存款134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