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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春风与岳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风,岳俊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第727号原告于春风,男,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岳俊峰,男,40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风与被告岳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于春风送达了诉讼收费开票通知书,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