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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华与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管字第3号原告余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30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碧,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7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阎晓辉,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诉被告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兴碧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王兴碧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