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华与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管字第3号原告余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30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碧,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7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阎晓辉,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诉被告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兴碧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王兴碧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