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海荣、唐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海荣,唐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55号。法定代表人邓根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若愚,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小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文海荣,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告唐向荣,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海荣、唐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文海荣、唐向荣已经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原告已预交5994元),依法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997元诉讼费,予以退还给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邓敬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