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永梅与朱茂清、袁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梅,朱茂清,袁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安永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朱茂清,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袁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梅诉被告朱茂清、袁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永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安永梅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琪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