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诉金启云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金启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文化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洪,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启云,男,现年59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金启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 建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格五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