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春娟与杨宗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娟,杨中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唐春娟,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中伟,男,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25号2栋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931886-0。法定代表人余泰成。原告唐春娟与被告杨中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春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