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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君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清、唐清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君林,刘永清,唐清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君林。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清丽。上诉人史君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清、唐清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俊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任侨、代理审判员荣雯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海,被上诉人刘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君林的户口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已同意接受,但是否落户,以及涉案房屋建设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该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 俊审 判 员  任 侨代理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设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决定将此案发回你院重新审理,现将此案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以供重审时参考:二00七年七月五日王玲敏、王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