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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刘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刘四&times,刘五&times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刘一×,农民。被告刘二×,农民。被告刘三×,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农民。(被告刘三×之妻)被告刘四×,农民。被告刘五×,农民。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连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东、被告刘二×、刘四×、刘五×及被告刘三×的委托代理人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要求四被告自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刘二×、次子刘三×、长女刘四×、三子刘五×。原告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村民,现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34.80元。被告刘二×月收入为2000元;被告刘三×月收入为1800元。现原告以体弱多病、无力承担生活费用为由,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庭审中,原告同意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00元,被告刘四×、刘五×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二×、刘三×则主张经济负担较重,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迈,丧失劳动能力,四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00元,被告刘四×、刘五×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准予。现结合原告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34.80元及被告刘二×、刘三×的经济收入情况,对于被告刘二×、刘三×给付原告赡养费的金额,本院酌定为每月3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二×、刘三×自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一×赡养费300元;被告刘四×、刘五×自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一×赡养费900元。执行办法:每月25日前将款交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被告各负担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