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涛、王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涛,王长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45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08150339,汉族,系四方台信用社职员,现住辽中县政府路57-1号2-4-1。被告杨涛,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06172116,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徐家村645。被告王长虹,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710012138,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四方台居民村5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涛、王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