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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胡某,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余康宁、张悦,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某甲。第三人:罗某乙。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俐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人民陪审员 王传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