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曲秀全诉被告黄福长(黄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全,黄福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曲秀全,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同上。被告黄福长(曾用名黄福建),住涿州市。原告曲秀全诉被告黄福长(黄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黄福长(黄福建)位于涿州市东兴南街三层楼房(涿房权证开字第XX**号),且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福长(黄福建)位于涿州市东兴南街三层楼房(涿房权证开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