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曲秀全诉被告黄福长(黄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全,黄福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曲秀全,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同上。被告黄福长(曾用名黄福建),住涿州市。原告曲秀全诉被告黄福长(黄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黄福长(黄福建)位于涿州市东兴南街三层楼房(涿房权证开字第XX**号),且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福长(黄福建)位于涿州市东兴南街三层楼房(涿房权证开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