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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崔广智与李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智,李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崔广智,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2号院。被执行人李延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烟小区17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延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平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延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延平银行存款或提取其工资收入1400010113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