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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43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芳廷,周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宫芳廷,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暂住地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周焕强,男。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宫芳廷与被执行人周焕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焕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宫芳廷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焕强所有的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45593.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捷审判员  陈晓文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敏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