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西与刘异、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刘异,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赵西,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被告刘异,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被告李华,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与被告刘异、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西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西负担。审判员  张昌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福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