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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飞杨与杨永霞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人生活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后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5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