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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巴提诉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提,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76-2号申请执行人巴提,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中环路。被执行人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法定代表人:惠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红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在初始登记时缺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红线图、土地证、等初始等级资料,且该房屋已被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行政限制,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屋排除行政限制后,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金强审 判 员  裴郁芳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