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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师尚峰与刘传峰、仝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师尚峰,农民。被告:刘传峰,农民。被告:仝秀芹,小学学教师。被告:嘉祥县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尚峰与被告刘传峰、仝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尚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尚峰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戚玉香人民陪审员  苑全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