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与梁琴、朱文选、王彬、郑西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梁琴,朱文选,王彬,郑西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负责人刘栓成,主任。委托代理人毕景浩,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梁琴,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朱文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彬,男,1992年5月1日出生。被告郑西铅,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与被告梁琴、朱文选、王彬、郑西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负担。审判员 乔妍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