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57号申请人: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生志。被申请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荣。申请人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金浦执民字第xxxx号案件中的执行款计人民币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