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楼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楼巧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26号原���: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炎明。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楼巧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