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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长奎与曹建、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奎,曹建,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奎。委托代理人王长远。被执行人曹建。被执行人李春霞。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建、李春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本案尚在查封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