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仓满与金仓满、池彩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57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赵镇、陈泓晓。被告:金仓满。被告:池彩利。被告:陈顺法。被告:陈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仓满、池彩利、陈顺法、陈先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被告陈顺法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贺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