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武俊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XX,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5年3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26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武XX驾驶晋M868**号车,沿小风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63KM+700M处时,越过中心线与迎面而来的被害人高X超速驾驶的晋MP30**号小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X死亡,小车乘坐人徐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XX无责任。武XX同高X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且赔偿徐XX18万元治疗费,武XX取得了二被害人及且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人高X、米XX、徐XX的证言;被告人武XX供述;道路���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肇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金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盼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