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