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永国与闫兴海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国,闫兴海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张永国。被告闫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国诉被告闫兴海车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永国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