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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健与被执行人彭磷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彭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林健,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彭磷喜,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健与被执行人彭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98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罗源县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登记。2015年4月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分期履行,第一期的60000元已履行完毕。鉴于还款期限过长会超出执行期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行字第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勇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