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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荣垣与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垣,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46号原告许荣垣,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航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15798759-5。法定代表人阙炜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垣与被告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荣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荣垣以被告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拖欠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荣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许荣垣负担。审 判 长  林巍杰人民陪审员  张才贤人民陪审员  饶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