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庆英、陈磊与陈磊、范立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英,陈磊,范立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507号原告孙庆英。被告陈磊。被告范立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英与被告陈磊、范立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庆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孙庆英负担。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