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与无锡佰兴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无锡佰兴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340号原告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被告无锡佰兴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诉被告无锡佰兴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惠山区长安永顺图文制作工作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