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刘桂清、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刘桂清,钱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张桂荣,女,193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兴仁,男,系原告的儿子。代理权限,代为撤诉,办理退费相关事宜,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桂清,女,49岁,汉族。被告:钱芳,女,2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诉被告刘桂清、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900元。审判员 : 巩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