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孟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孟庆明,王弘斌,赵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91号与通达路交汇处西北。负责人王文新,行长。被执行人孟庆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弘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真,女,汉族,居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孟庆明、王弘斌、赵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峰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