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新华路。被申请人:付某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西环路***号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开原市西环路421号楼3单元402室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开原市西环路421号楼3单元402室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