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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长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1号罪犯龚长江,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龚长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长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长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是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长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