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张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张某甲,展某某,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诉讼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展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展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告张某甲、展某某、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李宝峰人民陪审员 梁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