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明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如,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0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如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明如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绿荫小区31栋12号被害人李某某家,用钳子将门锁撬开后,入室盗走人民币2903元。在逃离现场途中被被害人抓获并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质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收缴的赃款、作案工具钳子;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明如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如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如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收缴的赃款、作案工具钳子;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明如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哈尔滨市道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明如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明如当庭认罪、悔罪,且赃款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丰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