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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平与谢军、王国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军,蒋平,王国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军。委托代理人:周鑫,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平。委托代理人:史正玉,大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义。委托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蒋平与原审被告王国义、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谢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军的委托代理人周鑫,被上诉人蒋平的委托代理人史正玉,被上诉人王国义的委托代理人党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0元(谢军预交),减半收取13,150元,由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黎明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季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