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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少明与郝景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少明,郝景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36号原告郝少明,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景旺,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少明与被告郝景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景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郝少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