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少明与郝景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少明,郝景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36号原告郝少明,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景旺,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少明与被告郝景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景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郝少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