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敏诉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敏,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邱敏,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林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敏诉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邱敏承担。审 判 长 谢 微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