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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敏诉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敏,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邱敏,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林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敏诉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邱敏承担。审 判 长  谢 微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