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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特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4776号申请人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B-350号。法定代表人郑诚,CEO。委托代理人吴小华,女,1991年8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斌,男,1991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游公��)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49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9日,海淀区仲裁委做出裁决:一、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千七百五十元;二、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延时加班工资三千八百四十六元七角八分;三、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双休日加班工资二千五百四十四元六角四分。任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496号裁决书。理由是:任游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王斌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庭认定的王斌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王斌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游公司以其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王斌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庭认定的王斌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该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况,海淀区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王斌公司的申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4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任游光年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