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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书伟、张国杰与张国杰、张香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张国杰,张香玲,郑州通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207-1号原告陈书伟。被告张国杰。被告张香玲,1966年12月12日。被告郑州通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伟诉被告张国杰、张香玲、郑州通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4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张国杰、张香玲、郑州通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4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张继兵名下的豫A×××××越野客车一辆、对担保人陈冬霞名下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对担保人王锡萍名下的荥房权证字第××号、14××84号房产二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