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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季玲、万子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季玲,万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7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建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季玲,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万子豪,男,200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等共计人民币XXXXXXX.77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按新的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52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昊罡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