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执民字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与严培龙、冯灵芝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严培龙,冯灵芝,王伟忠,严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执民字52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鲁易大厦1幢0101-0104室。负责人:王晓峰,行长。被执行人:严培龙。被执行人:冯灵芝。被执行人:王伟忠。被执行人:严红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严培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上中路25.27号店铺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993140元[建筑面积为107.67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1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经三次拍卖,未能成交,本院决定予以变卖。2015年5月25日买受人朱兰英以2255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严培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上中路25.27号店铺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107.67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1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朱兰英(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兰英起转移。二、买受人朱兰英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