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李某某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男。委托代理人XXX,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懿,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润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瞿某某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尹培大审 判 员 易珈羽人民陪审员 叶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