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海军等人与被执行人董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刘海生、崔普、姜玉、王海臣、李忠、王伟、姜树贵、姜祥、张珍等,董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刘海生、崔普、姜玉、王海臣、李忠、王伟、姜树贵、姜祥、张珍等。被执行人董富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滦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富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等人与被执行人董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桑 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