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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冼炳林、林桂连等与何秉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炳林,林桂连,赵丽妍,何秉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廖力辉,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冼炳林,男,汉族,住高要市。申请执行人林桂连,女,汉族,住高要市。申请执行人赵丽妍,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何秉辉,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被执行人廖力辉,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关于申请执行人冼炳林、林桂连、赵丽妍与被执行人何秉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廖力辉、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肇要法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秉辉的人民币存款30660.7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秉辉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秉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60.7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