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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月霞,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龙 捷审判员 唐 誉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娇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