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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强与被告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强,吕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周英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徐财,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俭,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强与被告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英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英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