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三高农业经济研究所(有限公司),曹慧,关教梅,阎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74-1号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3号楼3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关教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区南外环街200号罗马3号B-304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铁,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三高农业经济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北区7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凤,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慧,太原市英杰特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关教梅,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阎伟。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三高农业经济研究所(有限公司)、曹慧、关教梅、阎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按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杏执字第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跃      红 来源:百度“”